艺人肖像授权(形象权)分析
227事件后大家纷纷开始讨论同人文的合法性,这让我不由得想到了美国的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制度。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Right of Publicity”作为角色商品化权(Character Merchandising)的一种具体类型,是指与真实人物(主要是艺人、明星等知名人士)身份/Identiy相关联的姓名、肖像、外形、声音等可以产生商业化利益的元素。而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真实人物的“形象权”规定为一项类似于著作权的民事权利。只是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目前实践中,在某些商标案件中,会提及商品化权,但还是有不少反对的声音,不支持商品化权广泛的确认使用。而所谓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商品化权其实都是可以算作对形象权的细化。
何为形象权?
所谓形象权是指限制他人对本人身份形象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通常我们认为政治家、娱乐明星、体育明星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人的才会有形象权。因其在社会长期树立的良好形象,会使得他人想要对其形象进行商业性使用来谋取利益,而普通人的形象本身并不具有过多的商业价值,因此并不是形象权的主体。
威廉普雷瑟教授(william prosser)的普雷瑟隐私侵权四分法列明了四种侵犯隐私权的类型:1.未经授权商业性使用他人的名字、照片或者画像;2.侵扰他人的事务或隐私;3.发布他人的虚假信息;4.公开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引发公众的反对。现在美国大多数州都认为第一类行为是侵犯他人形象权。形象权赋予一个人排他的控制和开发利用自己的姓名、画像和人格的商业价值。在主张形象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其姓名或身份被挪用是为了某种利益,通常是指商业性质的利益。
体育运动员的形象权
在体育圈,取得了不错成绩的体育运动员已经是场内外的名人,他们不但参与赛事争取好成绩,还会参加一些娱乐节目增加曝光量,登上春晚舞台、跟随团队或个人代言商品等等。而体育迷也不仅仅是去看自己喜欢的运动员的赛事,而是会更加关注他们其他的活动。他们的微博等社交平台会有很多的粉丝关注,有些体育运动员退役后直接转战进入了娱乐圈。现在由很多体育明星的新闻,我们会看到各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几乎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都可以随时看到。而且粉丝们已经不仅仅是关注这些运动员的赛事成绩,而是更加关注他们的八卦新闻和私生活。越来越多的人认可了体育明星的“明星力量”和商业价值,并且纷纷将其转化2010年,PGA高尔夫球手泰格·伍兹(Tiger Woods)赚了9050万美元,7000万美元来自代言。NBA球员勒布朗·詹姆斯(LeBron James)在大约3,000万美元。
运动员也慢慢意识到其公众形象会影响到他们被认可的价值,为了自己的商业价值不受到影响,也更多的开始保护自己的公众形象。任何运动员都不要想要不良新闻或制造可怜的公众图片;因此,许多人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宣传权并防止他人从运动员的名字,肖像,形象和善意中获利已经创造并获得了。在美国,普通法的隐私权,法定公开权,联邦和州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诽谤法等都可以提供法律保护。美国法院一直愿意将形象权扩大到姓名,昵称,漫画甚至声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在美国,一个人的名字是一个人的身份,并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也不是通过商业使用而“存活”,个人的名字与商标不同,具有生命和意义与商业领域完全不同。具有商业目的的使用或不使用该名称并不能消除其重要性。个人决定使用姓氏以外的其他名称、决定是否取决于宗教信仰,婚姻或其他个人考虑因素,并不意味着打算拒绝了出生姓名,或与该姓名相关联的身份。
结合一下最近的孙杨案,其败诉后舆论导向已经开始出现了扭转,随着裁决书的公开,很多人通过对比与一审的事实部分更加知道了当天事件发生的经过。其实我觉得律师这时候忙着甩锅、孙妈妈这时候忙着诉苦、孙杨这时候忙着喊冤,都不如赶快制定方案,考虑一下在撤裁期间如何能最大程度维护孙杨的形象。我不敢预估其商业价值的未来走向,但毕竟孙杨还年轻,人生的路还很长,现在曝光检察官个人信息等系列操作,真的对其形象没什么帮助。
娱乐明星的形象权
对比体育明星,娱乐明星的形象权对其商业价值更为重要,艺人的名字和肖像也具有商业价值。 他们必须通过各种方式确保他人不盗用其语音,字符,肖像,照片,缩写,昵称等,防止因被盗用而对自身产生的不良影响。
与体育明星相同,其实艺人的活跃期也是有一定时间期限的,很少有艺人可以“红”几十年,特别是流量艺人频频更新的现在,观众在每一个夏天会因为一个剧换一个“老公”或“老婆”。如何保持住艺人的吸引力,如何在艺人爆红的时期最大限度的保持他的形象和商业价值是每一个经纪公司都在考虑的问题。
我们时常看到明星打造各种“人设”来吸引粉丝,有些成功的操作会成功圈住大量粉丝,然后吸引商家的关注,一时间大牌代言接到手软。也有失败的人设操作,会引发粉丝的反感和扒皮,商家纷纷撇清关系。其实这些都无外乎是一位艺人的形象包装,经纪公司或者艺人会为自己打造一个形象,包括外貌、声音、日常行为等等,这些也都是艺人日常营业时需要展现的。本次肖战事件其实我认为也就是因形象而起,粉丝不满同人作品中打造的其偶像的形象,因此引发了一张恶战。可谓是枪响之后没有赢家。
这也是我这篇文章中想要讨论的,在面对同人作品等会影响到艺人形象的作品时,艺人可能很难在现行法律下通过一个肖像权或者姓名权进行维权,我们是否可以更加注重名人的形象权,通过考虑其形象权是否受到损害,进而考虑到其商业价值甚至是演艺、运动生涯的影响,为其提供一个更好的权利保障?毕竟对于这些人而言,形象是最重要的,律师依靠法律吃饭,医生依靠医术吃饭,工程师依靠技术吃饭,而他们需要依靠自己设立的形象吃饭,他们用心经营的产品是他们的形象。
我们都不想付出辛苦的运动员形象受损,也不想看到我们的偶像用心营业设立的形象在一瞬间轰踏,我们希望有一个更可行的保证方案为他们提供更多地保障,这不是仅仅依靠危机公关等行为可以处理的,我们更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