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明星艺人代言有哪些影响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的诞生将深刻影响每个人的生活,明星艺人自然也不例外。以下民法典的三大新内容与明星艺人紧密相关,为明星艺人更好地行使和保护人格权利提供了新的法治保障。
姓名权+艺名:艺名不必担心被经纪公司占有
很多艺人、作家习惯使用笔名、艺名或网名。艺名为公众所广泛熟知,其影响力比本人的真实姓名往往要大得多。不少经纪公司为了防止艺人单飞,在经纪合同中约定艺名归属经纪公司所有,甚至将艺名申请注册商标。如果艺人解约,艺人不能继续使用自己成名已久的艺名,而经纪公司可以把这个艺名再转给其他新艺人继续使用。
例如邓紫棋与原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而蜂鸟音乐早已申请了「邓紫棋」的商标。邓紫棋单飞后还能不能叫「邓紫棋」?一度引发网友热议。
民法典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另规定包括姓名权在内的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此前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明确具有知名度的笔名、艺名、译名可以形成姓名权而对抗商标的恶意抢注,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又进了一步。
民法典实施后,知名明星艺人再不必担心自己的艺名因解约等情况被经纪公司拿走或被他人使用。
肖像权+声音:保护更加充分完整
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通过技术手段「换脸」侵害明星艺人肖像权乃至名誉权的现象普遍发生。#将朱茵的黄蓉换成杨幂的脸#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技术方最终也意识到「AI换脸」可能引发的版权和肖像权问题,下架了相关视频。
不少明星艺人除了肖像为公众熟知以外,其声音也具有广泛的公众影响力。甚至部分主要依靠声音传播获得影响力的人群,其声音比肖像具有更高的辨识度。例如大家听到石班瑜的声音,恐怕第一时间脑海中反映出的却是周星驰的形象。在影像并不普及的年代,一大批优秀的相声、评书表演艺术家通过广播为人民群众所欢迎也是典型的例证。但过去法律并未对个人的声音作出明确保护。
这些问题将被民法典一一解决。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此外,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民法典还规定: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新规对于紧密依靠通过个人肖像、声音实现商业价值的明星艺人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隐私权+个人信息:狗仔跟拍有明确界限
尽管明星艺人是公众人物,法律对于侵犯其隐私权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但并不意味着明星艺人不享有任何隐私。明星艺人被狗仔跟拍、被「私生粉」跟踪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发生激烈冲突的情况亦不鲜见。
例如德云社一众演员的身份证号、住址、行程等个人信息多次在网络被泄露、传播及售卖,侵权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涉嫌犯罪。
民法典列明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几类具体情形,包括: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以上新规有助于减少狗仔偷拍、艺人航班信息被泄露等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明星艺人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民法典充分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对于利用人格权的行使而转化较高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明星艺人尤为重要。明星艺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我国民事权利保护进入法典时代。
附:《民法典》相关条文摘录(新华社2020年6月1日发布)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前段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