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形象、隐私和航班个人信息纳入法律保护体系,民法典对文娱行业有什么影响?
作者:李振武 编辑:小星
肖像权不仅保护五官,扩大到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从此条可以看出,肖像的宾语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之前我们还研究过“形象权”之类的词语,从这条来看,我认为其实只要是可以识别出来是某个人,甚至是标志性的形象等应该都可以用肖像权来维权了。
比如在文娱圈,很多艺人的标志性手势、姿势等,只要最终可以被识别为某人,似乎根据此条可以用肖像权来维权。
AI深度伪造肖像被规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此条一出,足以体现咱们民法典的与时俱进。
深度伪造,换头等技术,妥妥的被民法典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
因此,如果有人使用类似技术进行艺人肖像的深度伪造等,可以根据此条进行肖像维权。
扩大对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对文娱圈而言,类似于已经形成了高关联度的艺人绰号、粉丝团体绰号等,应该都可以通过姓名权进行保护。
此前相关名誉权纠纷中,用各类代指、拼音缩写等方式进行网络暴力行为或揭露隐私等,亦可通过姓名权进行保护。
隐私权纳入法典作为单独权利进行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规范了隐私权,对文娱圈而言,对于隐私的保护终于有章可循。
而且这条对于隐私的保护,涉及到空间、活动和信息三类。也就是说,艺人私宅、艺人不公开的活动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任何人不得侵犯。
狗仔队的生意妥妥的被纳入非法行为。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行踪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据王利明老师总结,该条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即其不仅包括身份识别,而且包括行为识别;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新增了生物识别信息和健康信息;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保持了个人信息范围的开放性。
对文娱圈而言,最大的保护在于行踪信息的保护,比如艺人的航班信息等,经常会被泄漏等,现在也有章可循。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写入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惩罚性赔偿写入法律,意味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视。
各类抄袭、盗播等,一旦被确定,可能会面临高额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