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艺人经纪公司与艺人合约关系

2019-09-17 23:57:17

一档节目爆火,带红一批年轻人,接着解约纷争不断。近两年来,娱乐圈格外热闹,选秀综艺轰轰烈烈,热钱、流量滚滚而来,然而行业远未成熟,艺人与公司间的利益还来不及合理分配,双方纠纷便常出现于公众视野中。


有些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如蔡徐坤解约、火箭少女解约、卜凡解约等,有些事件在业内引起了小范围轰动,如因《偶像练习生》拥有一定名气的练习生李希侃、罗正与原经纪公司解约,因《创造101》而一时为人知晓的练习生高秋梓解约等。


“草莽时代。”北京金诚同达律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娱乐法专家周俊武如此形容当下的娱乐圈生态,纠纷频繁发生的根源在于“钱来的太容易”,原本占据主导权的买方(经纪公司)并未做出合适的调整。“现在一夜成名的偶然性很高,艺人的爆红既不能归结于经纪公司的长期投入,也不能完全归结于自身的努力,对于成名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如一部戏的片酬就几千万,双方都眼热。”


在娱乐领域执业超过20年,曾为第一代选秀明星们(快男、超女)代理过解约官司的周俊武律师谈及行业十几年发展,认为艺人经纪合约实质没什么改变,霸权还是那个霸权,“随便拿一份素人经纪合约来看,上面大部分还是公司的权利和艺人的义务。”


“没人会把自己的利益主动吐出来。”周俊武认为在我国娱乐圈,经纪公司在艺人市场定价上具有绝对主导权,没有集体力量与之抗衡,政府部门也并没有相关指导,合约根源上就存在不平等。而时代给予了艺人大量爆红的机会,这意味着市场话语权悄悄发生了改变,旧制度很明显不适应新时代。


“公开报道出来诉讼的只是纠纷一部分,还有一大部分选择的都是保密性质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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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一下解约,700万”  


艺人合约是否存在霸权,娱理工作室咨询的几位专攻娱乐领域诉讼的律师,都给出了一个肯定的回答,“尤其是素人合约,那就是赤裸裸的卖身契。”


在“霸权”已经常规化的语境下,知识产权律师董磊(化名)仍然对天娱经纪合约的某一条款记忆深刻,艺人只要提出解约,就要赔钱,按距离合约到期算年限,差一年赔100万。


“我代理的一个艺人,跟天娱签的是八年,待了一年给天娱发了封解约函,我们接到的反馈是天娱合约里居然有‘提解约就得赔偿’的一项。”董磊时常将此事当成段子拿出来与同行讨论,“只要提解约,就要赔700万,最后解不了约也要赔700万,真判解约的话,经纪公司收益损失的部分还得另算。”


“艺人解约太多,天娱因此在合约中修正了这么一条。”董磊认为,天娱经纪合约修正,跟周俊武律师有很大的关系,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周俊武一直作为天娱的对手方代理艺人官司,从陈楚生案到尚雯婕、何洁等人的解约案,其中大部分解约成功。


“合约修正的方向不是对艺人更宽容了,而是加大了违约惩罚力度。”董磊告诉娱理工作室,哇唧唧哇沿用的也是天娱的合约框架,但是哇唧唧哇会更狠一点,“约定的判赔数字比天娱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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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快乐男声》《超级女声》出道的

陈楚生、何洁、尚雯婕


提解约,就赔偿,似乎超越了常规合约霸权中权利义务的套路,听起来明显不公平,法律是否会保护这样的条款?


“合同注重的是事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行,但我认为十分不公平,如果涉嫌违反合同法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可以尝试申请这条无效,实践中还没看到有人这么主张。”周俊武律师回答娱理。


“新人合约只要签署了,就是霸王条款,随便拿出来一份看,上面写的都是公司的权利和艺人的义务,年限很长,分成比较苛刻,公司也不会承诺给你投入资源。”周俊武认为,艺人想解约,主张合同或某一条款无效,需要举证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这几乎没可能性,但是法律还是给受不公平对待的一方留有了维权余地。


“可以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概念主张撤销合同,撤销跟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即合同对权利人没发生过任何法律效力。”周俊武律师继续解释,“显失公平”就是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如合同载明向艺人倾斜头部资源,捧做一哥、一姐,然而事实并不与之一致。


“但是艺人主张撤销合同的诉求,必须在合同签署后的1年之内提出。”周俊武律师强调,超过1年,便失去了撤销的法律窗口。


“现实中签约后1年内就发生纠纷的情况很少,即使艺人在签约后1年内就红了,毕竟刚开始合作,也会选择能忍就忍,实在忍不下去了才会选择司法途径,而这时候往往已经过了1年期限。实践中没看到一例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判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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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司姊妹淘解约的《创造101》选手高秋梓


周俊武告诉娱理工作室,艺人合约的不公平可以说是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最后签字的时候,有的公司还会让艺人亲笔写下:“本人已经仔细审阅合同内容,并已咨询律师,本人完全自愿签署上述合同”的声明。


“不需要法律常识,就正常人的直观感受,也会觉得这是十分不平等的合约,尤其是年限这一块,8年是常见的,还有10年、15年、20年的,最震撼的我见过30多年的,就是眼下这个时代。”周俊武律师十分感慨30多年合约的那个案例,“艺人18岁签约,最后就算红了也就几年的演艺生涯,30多年后,他都50多岁了,这不是卖身契是什么呢?”


谁都能看出合约是经纪公司霸权,而艺人签约时候,也都满18周岁,有基本的判断能力,那他们为什么还要签?


周俊武律师认为,签都是自愿签,艺人签约前想的都是“先红了再说”,而且签约时公司画的饼也都挺好;而经纪公司的想法是,签了之后,也不用提供生活费,艺人就放在那等着机会,红了就大赚,不红也没什么损失,签的年限当然是越长越好。


“中国市场太大,而艺人太少,经纪公司签了你,这对很多年轻人来说,就是拿到一张名利场的入场券,风险那是红了之后考虑的事情,不红什么事都没有。”周俊武向娱理工作室分析,艺人走红之后的是非都是“钱惹得祸”。


“钱来的太容易,而尴尬的是,经纪公司和艺人都不认为这是对方做出的努力,爆红太偶然。”周俊武律师认为,如果国内的成名途径像好莱坞那样,艺人凭着自己扎实的积累才有对应的地位和财富,代理人(Agent,纯接活)和经理人(Personal Manager,挑活、做规划)各司其职,都拿自己该拿的,那么大家心理就不会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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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司坤音娱乐有解约风波的《偶像练习生》选手卜凡


在公开报道中,艺人违约赔偿最高纪录为2015年的蒋梦婕解约案,赔了1000多万,未公开的仲裁判决中,更高的几千万的都有。


“法院会以艺人当前收入为基础,实际测算经纪公司的收入减少部分,最后在与经纪公司主张赔偿的金额中取一个中间值。十几年间,艺人解约判赔金额从几百万,发展到了如今常见的几千万。”周俊武律师告诉娱理,法院的判赔金额会充分考量实际情况,平台/公司因素导致艺人走红,判决就倾向于平台/公司,艺人自己付出多导致走红,就倾向于艺人。


“公开判决中,创造娱乐领域判赔金额最高标准的是虎牙的主播‘嗨氏’,4900万,主播的走红主要靠平台推,自己付出的劳动少,而主播的出走给平台造成的损失巨大,法院判决就充分考虑了双方付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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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司荣信达解约的蒋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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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成艺人解不了约 国内或迎来“雪藏”制度  


“2012年以前,我们代理的艺人解约案,几乎没有解不了约的。2013年,北京高院在窦骁解约案中将艺人合约认定为混合合同,此后混合性质合同成为司法认识艺人合约的主流,艺人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


周俊武向娱理工作室介绍,国内司法实践对艺人合约性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阶段,起先认为是委托合同,现在主流的看法认为是混合合同。


委托合同,即艺人委托经纪公司,以代理签约经纪服务为唯一内容,而现实中,尤其随着造星文化的发展,中国内地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的服务多为“大一统”模式,即合同中不止有为商务活动接洽,还会涉及对艺人的培养、宣传、管理等,构成理论上的混合合同。


“二者的区别是,委托合同中的任意一方,都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而混合合同则不可以。”周俊武律师透露,在2012年以前,他们代理的艺人解约案,代理思路都是往“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方面打。


2013年窦骁案(该案入选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北京高院认为,“若将合约视其为委托合同允许艺人单方解除,将使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会鼓励成名艺人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解除合同,不利于演艺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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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混合合同的认定,更早的其实是2009年的熊天平(熊威)夫妇解约案,但关注度较低,所以没引起广泛讨论,当时法院就判了合约不能解除,继续履行。”周俊武告诉娱理工作室,在2013年北京高院认定以前,只零星的出现过几例艺人解不了约的情况,2013年之后,司法主流认识出现了改变,2016年蒋劲夫解约案,则带起了艺人合约无法解除的风向。


强扭的瓜不甜,周俊武认为,艺人提出了解约诉求,那么跟经纪公司之间的信任基础就有了裂痕,如法院判令合约继续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和艺人双输的局面,即艺人仍然拒绝听从公司的安排,而公司也面临着艺人不配合的经济损失。“艺人合约其实还包括人身自由权在其中,标的是人,比较特殊,艺人铁了心要解约,法院也不可能去强制执行。”


“这是艺人经纪合约的僵局。”周俊武告诉娱理,在法律精神上,违约方应有违约解除的权利,因此我国司法在实践中发展出了“酌定解除”,但是需要一系列限制前提,如双方不能协商、法定解除合约,标的不适合强制执行,艺人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等情况。


“大多数案件都能判解除。要么艺人方举证公司严重违约,无责任解约,如公司瞒报、隐匿收入、长期不按时支付艺人报酬、公开谩骂艺人等;要么法院酌定解除,艺人支付违约金。”


但就像北京高院解释的那样,如艺人提出解约就能解约,则会滋长恶意解除合同现象,最终伤害的是整个行业。周俊武向娱理工作室分析,法院判继续履行很谨慎,熊天平和蒋劲夫案有其特殊性,前者再审结束后,时间已超过了合约期限,后者判继续履行时,距离合约到期只有1年时间。


“可能是为了兼顾双方利益,艺人提解约就判解约的风气被司法系统刹了一下。”娱理获知,蒋劲夫案之后, 2018年上海法院的赵嘉敏案和北京法院的金晨案,法院也都支持了经纪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约的诉求。“这三个案子判决时间距离现在都比较近,给行业带来很大的震动,影响了主流的‘酌定解除’规则走向。”周俊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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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蒋劲夫


据相关报告统计,由公开渠道搜索到的104件艺人解约案例,其中判令合约解除的为68件,占比65%,判令合约继续履行的为23件,占比22%,确认合同无效及其他为13件,占比13%。判继续履行的案件达到了2成,艺人解不了约的可能性并不低。


不止司法上的风向开始让艺人“冷静”对待解约,经纪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正在尝试加大艺人解约所要承受的代价。


娱理工作室从业内独家获悉,国内某娱乐公司因旗下艺人解约案,正在向朝阳法院申请针对该艺人的“临时禁令”,即在纠纷未解决前,艺人不能接受其他工作邀约。“临时禁令”在香港地区又叫“雪藏”制度,即限制解约艺人从事演艺工作,十分具有可操作性,被雪藏的艺人因为诉讼在身,可能导致几年内没有工作机会,自身演艺生涯随之断送,代价巨大。


“雪藏”制度是香港地区的传统,内地的“行为保全”制度与之类似,但在艺人解约案中未见使用。因这项制度给艺人带来的影响巨大,香港法院也不总是支持经纪公司的这项诉求,如刘德华就被TVB雪藏过,后来双方达成和解,才被撤了临时禁令;黄圣依要和星辉解约的时候,星辉也申请了临时禁令,但法官没同意。


“台湾地区和韩国也经常使用临时禁令,这是他们少有艺人提解约的一个重要制度。”周俊武认为大陆娱乐领域的司法实践正在发展当中,朝阳法院是否会像蒋劲夫案那样,再一次开新的风气,十分令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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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周星驰的星辉陷入解约风波的黄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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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约霸权破局解法:官方规范  


买方(各影视公司)、经纪公司、艺人群体、各大工会组织,对比于好莱坞的影视行业架构,我国娱乐圈市场玩家始终少了最重要的一方,即工会组织。


市场议价层面,没有集体力量支撑,便会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国内部分艺人走红后开始有话语权(钱和下家),可以和公司叫板,但基础现实是,艺人整体的权益十几年间并未有提升。


“自己的利益是靠争取的,不是对方让渡的。”多年研究美国影视工业发展,周俊武十分了解如今好莱坞多方格局平衡的演化之路。


上个世纪40年代,工会制度形成前,好莱坞处在大片场垄断时代,片方与演员、导演、编剧等工作人员所签订的合同中,不仅一签很多年,而且每天工作时长、工作时间也没有限制,全部由制片厂说了算。因无法长期忍受明显不公平待遇,从业人员开始成立工会,集体抗争、集体谈判。1948年,美国最高院以正式的判决终结了大片场垄断时代(派拉蒙案)。


“司法和工会的集体努力,促使好莱坞在上世纪50年走上了规范、平等的创作环境,行业受益至今。”周俊武进一步分析,有了规范、平等的环境,好莱坞在艺人经纪方面,还发展出了“分约”模式,分为经纪代理(Agents)和个人经理(Personal  Manager)。代理人需要考试获取从业资格,负责给艺人接活;经理人负责挑活和给艺人做职业规划。艺人可以根据自己需求,对代理人和经理人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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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汀电影《好莱坞往事》剧照

阿尔·帕西诺饰演60年代的明星经纪


“国内所谓‘分约’,常见的是指艺人的‘唱片约’和‘经纪约’分开,并不是制度上的经纪约分权。”周俊武很认可好莱坞制度上的分权博弈形成的平等格局,但他也十分清楚制度的形成跟文化、传统有关。亚洲自有亚洲的特色,不管是香港地区、台湾地区,还是日本韩国,经纪公司对艺人实行的都是“大一统”模式,什么都管。


“说在国内发展出强势的工会,也不太现实,但我们可以学习相似文化下亚洲其他地方更文明的做法,如香港地区和韩国都规定了合约最长签约年限。”


周俊武认为韩国的经纪公司垄断地位更明显,但因为有政府部门“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介入,出具了标准合约,合约看起来更“文明”。如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了合约最长年限不得超过7年,如超过7年,艺人可随时解约;对于经纪公司过于侵犯艺人隐私的行为,如要求艺人上报性生活情况,公平交易委员会还可以责令经纪公司对合约进行整改。


“我们房地产行业,政府就出具了房屋购买的合同范本,作为行业指导规范,范本里兼顾买卖双方利益,尤其维护了弱势买方的合法利益,那么娱乐行业有没有可能政府出面,也出具一个范本?


行业规范没有这么快速到来,但鉴于如今艺人合约纠纷爆发的如此频繁,诉至法庭后,明显对双方都没有益处,周俊武建议经纪公司或许应改变想法,谋求跟艺人更可靠、稳定的合作。


首先是合约年限的缩短,美国加州规定不超过7年,韩国不超过7年,而我们最常见的是8年,10年,30几年的都有。还有是向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经纪公司学习,真正培养艺人,并对其职业生涯进行规划,如承诺艺人一年上节目的数量和体量、出多少专辑等。“现在我们经纪合约中,公司承诺投入的都是已经红了的艺人,素人哪有这待遇。”


周俊武觉得很遗憾,目前很少看到国内有经纪公司往对行业有利的方向上改变,主流的选择是给艺人解约增加诉讼成本,如在合约中加大惩罚力度、调高违约金数额,现在还出现了经纪公司以“诉讼”代替“仲裁”的趋势。


明星经纪公司韩娱选秀节目限定组合Wanna One成员

姜丹尼尔在组合解散后与前司产生合约纠纷


“实践中,艺人解约一般选择是仲裁,仲裁机构是相当于以前的‘商会’,非官方组织,仲裁又叫‘准司法’,特点是可以要求非公开,审结时间短、不会超过6个月,仲裁结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诉讼程序漫长,一审、二审加衔接时间就得近2年,2年时间内艺人有官司缠身,黄金发展期可能就此错过。”


周俊武认为,对于刚翻红的艺人来说,时间成本才是最大的成本,诉讼手段无疑可以成为经纪公司威慑艺人解约的杀手锏。


“有的案件,仲裁和诉讼程序搭配,可以把时间拖延至3年以上,诉讼期间,经纪公司可以不停变更诉求拖延开庭时间和审理期限,我见过最夸张的操作是,对方律师拿着代理词,一个字一个字慢慢念,念了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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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上的火箭少女


文章来源 | 娱理(已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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