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签的是卖身契? 明星经纪合约大解密

2019-06-30 21:54:14

导语:不管一个明星有多火,有多少粉丝愿意为他们尖叫,最终还是必须照合同办事,基于合约内容的纠纷于是成为了最常见的解约理由。经纪公司和艺人就像是伯乐和千里马的关系,那为什么会产生纠纷,相爱想杀呢? 

明星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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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演艺经纪合同

1主要内容

(1)演艺工作的独家代理

(2)收入分配比例

(3)包装、宣传、投入

演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公开登台(包括但不限于演唱或演奏);音乐作品的制作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演唱、制作、编曲)、宣传;电视、电影演出;剪彩及公益或商场公开活动的参与;广告形象代言;舞台表演;演唱会演出;电视、电影及广告歌曲配唱;音乐词、曲及文学创作;商业赞助;数字发行;相关艺人姓名及形象和商业开发等权利。

2种类

(1)影视演员经纪合同

(2)歌手经纪合同

3歌手经纪合同内容构成

(1)经纪约: 对歌手的演出、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的经纪和代理事项,以及演出收入的分配比例(最重要);

(2)唱片约:歌手灌制唱片和歌曲的数量,录制唱片的资金投入,双方版税的分配比例与支付,唱片的版权的归属;

(3)词曲约:对歌手在合约有效期间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词曲的版权的归属及代理 。

实践中,大部分签全约,也有的分签几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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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的三大特色条款

(1)超长的合同期限

(2)巨额的解约赔偿金

(3)独特的优先续约权

经纪公司管束艺人的两招:

1第一招:雪藏

• 不接演出

• 不接广告

• 不宣传推广

2第二招:封杀

实施封杀措施的法律保障:

• 香港和台湾都有保障封杀措施有效实施的司法保全制度。

• 大陆以前没有,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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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 

观点A

经纪合同为委托合同,任何一方有权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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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特征条款:

(1)受托接洽演出、代言

(2)受托收取报酬

(3)受托知识产权再许可

(4)受托维权

(5)收取佣金

少数非委托合同特征条款

(1)音乐作品的版权归属

(2)艺人需接受公司管理等

附随条款,不能颠覆委托合同的性质。

委托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法源: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观点B

演艺经纪合同为混合性合同,不能任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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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的趋势:

从早期的一概认定为单纯的“委托合同”,向带有人身性质的“混合性合同”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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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艺人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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